陳姓婦人問:

我先生的好友開一家公司,去年向銀行借錢,我先生禁不起拜託,擔任其「連帶保證人」,但這位好友經營公司不善倒閉,銀行竟要求我們負責,還揚言我們不還錢,要假扣押我家房子。請問,銀行可以這樣做嗎?依法不是要先向債務人索討才對?

林曜辰律師解答:

連帶保證,是保證人對於債權人約定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。連帶保證人的責任與主債務人無先後之分,債權人得逕自向保證人求償。亦即,此等連帶保證債務的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部份的給付;未全部履行前,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。因此,設計上本來就不需要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執行無效果後,才能對保證人請求。

案例中,借款銀行要求連帶保證人負責還錢,並未違反民法或法院的判決先例。

在法律上,銀行直接要求連帶保證人負擔債務清償責任,且採取假扣押動作要查封房產,都屬於合法債務催討。受請求的保證人,並沒有抗拒銀行實施假扣押之理由。民法第745條所謂之「先訴抗辯權」,僅適用在一般保證而無連帶之情形。

實務上,連帶保證的使用頻率多過於一般保證及人事保證,但立法上對於後兩者,除設計有保證責任的免除及保證契約的終止外,甚至還有約定期間之限制,有利於保證人的配套免責保護規定多過於前者。(林曜辰法律事務所林曜辰律師解答,記者楊國文記錄整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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